一、全面开通居民身份证全国异地受理工作。居民可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、换领、补领居民身份证。
二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收工本费。
三、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,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。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,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。
四、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、二十年、长期。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,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;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,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;四十六周岁以上的,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。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,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,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。
五、公民申请领取、换领、补领居民身份证,应当登记指纹信息。
六、办理居民身份证必须由本人办理,凡是人口信息系统中无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的,需先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扫描人像照片后,方可办理新证件的申领、换领、补领业务(其中:持有一代证,首次申领二代证的公民可携带居民户口簿、一代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办理;未办理过一代证,首次申领二代证的公民可携带户口簿的原件或复印件办理;证件到期、证件内容更换、证件损坏的居民可携带旧二代证和户口簿、护照、驾驶本原件或复印件办理;二代证丢失的公民可携带户口簿、护照、驾驶本的原件或复印件办理)。
七、对因病、残疾常年卧床不能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,可预约派出所上门服务。
八、公民在申请领取、换领、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,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,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。
九、居民身份证换领每证20元,丢失补领、损坏换领每证40元;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。
十、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,省内公民申办身份证,受理地公安机关自办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,偏远地区不超过18个工作日;省外公民申办身份证,受理地公安机关要在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,偏远地区不超过20个工作日;临时身份证制发1个工作日内办结。